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孙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明卓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立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