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某某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余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曹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

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0

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沙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蔚琪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