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昌平与李静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七十二条第一款“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

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收取原告的EA软件使用费,是基于原告使用了该软件系统,构成了法律上的原因。被告取得原告的使用费,不属不当利益。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使用费及其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昌平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曾昌平承担。本判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昌平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曾昌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婉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