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业坎与邹城市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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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城市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业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从2015年8月16日起计算至本息偿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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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邹城市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