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森淼与谢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艺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森淼借款本

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艺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森淼借款本金2万元,并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被告谢艺平应于本��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森淼律师代理费3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

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谢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蓝楚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

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

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当加倍支付迟

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