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慕林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宜审理本案,故其申请回避

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宜审理本案,故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

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亚东审判员  崔永明审判员  马志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仲仁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