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永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屠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