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鄂州市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
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鄂州市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黄石市沈家营支行的银行存款14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东方明浒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武汉东方明浒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红姣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