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连云港警备区保障处与谭娉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八条约定: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负责所承租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看管维护,因

八条约定: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负责所承租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看管维护,因管理使用不当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或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必须予以修复或者赔偿;(二)负责所承租的房地产的环境卫生、防火、住用人员登记管理以及安全等工作;(三)不得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影响使用安全的改造、装修或者增扩固定设施。在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确需进行改造、装修或者增扩固定设施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无偿移交给甲方。不得擅自在承租的场地上新建和添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确实需要新建和添建的,必须向甲方提供建设方案,在甲方按规定报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甲方出具书面同意书后实施,费用由乙方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完好地无偿移交给甲方;(四)不得以所承租的房地产作抵押或者入股联营,不得将所承租的房地产转借给他人或者与他人互换使用。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房���产转租,确实需要转租的,应当在不违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经甲方书面同意,签订转租合同,并报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五)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开展影响军队形象的活动,不得以军队名义开展经营等活动,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生产加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生产、销售对周边环境和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不得违反城市管理及市容环境要求;(六)处理租赁期内与甲方出租房地产权属无关的各种纠纷。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租赁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按约给付原告租金。2016年2月23日,原告向各租赁户发出《停止租赁通知书》,内容为:“根据上级通知,要求全军停止一切租赁项目。根据��方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请各租赁户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承租的房地产及按合同约定的权属归部队的财产交还部队。逾期,部队将采取强制措施。”并在租赁房屋处进行了张贴。另查明,2017年7月17日,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连云港警备区保障部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连云港警备区保障处,该处履行原部职能。原告系涉案租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原告于2014年1月1日取得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于2014年12月30日取得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被告于起诉后将涉案房屋交还原告,原告当庭撤回要求被告返还租赁房屋的诉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应当返还租赁物。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原告亦未同意被告继续使用房屋,被告应当将租赁房屋返还原告。双方合同约定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为34411元,则每日租金应为99元(34411元÷345天)。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及时返还原告房屋,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原告主张的2017年2月9日的经济损失,共计405天,房屋占有使用费为40095元。原告主张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将租赁房屋交还原告,原告向本院撤回其第一项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九条、

零九条、第二百三

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娉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连云港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娉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连云港警备区保障处占有使用费40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9日止,按每日99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娉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审 判 长  贾秀军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余汶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彤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

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

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上诉及相关权利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

、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

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

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