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福尔沃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延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

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第十六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8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继军审判员  孙 政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雷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