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
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淼借款200万元及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淼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的24%计算,从2014年9月7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日止)。二、被告赵光亚、李学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王涛、赵光亚、李学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培勤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慧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