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耀针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

第二条、第

第二条、

三条的规定

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麦耀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7日止)。本裁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麦耀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慕恒审 判 员  何小萍人民陪审员  钟广成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徐雪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