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
第二条、第
第二条、
三条的规定
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麦耀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7日止)。本裁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麦耀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慕恒审 判 员 何小萍人民陪审员 钟广成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徐雪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