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经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经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欣辰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