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开置业有限公司与马伟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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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经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经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欣辰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