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尊利与巫建兵、杨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九十条、

九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巫建兵、杨敏霞应共同归还原告冯尊利借款84000元

四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巫建兵、杨敏霞应共同归还原告冯尊利借款84000元并支付该款资金占用期间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起算如下:借款39000元自2017年5月12日起、借款15000元自2017年4月25日起、借款10000元自2017年5月4日起、借款20000元自2017年5月26日起),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市支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巫建兵、杨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巫建兵、杨敏霞负担。该款原告冯尊利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巫建兵、杨敏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冯尊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曹刚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陶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