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蔚与曾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黄晓蔚与被告曾泽文于2015年4月25日所签订的《借款协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黄晓蔚与被告曾泽文于2015年4月25日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于2017年8月29日解除。二、被告曾泽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原告黄晓蔚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900元、公告费3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自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彤审 判 员  曾凯斌人民陪审员  邓小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魏景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

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

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

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