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事务所与代淑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事务所撤诉。本案受理费6688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事务所撤诉。本案受理费66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44元,由原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潘智慧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人民陪审员  黎中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