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鲁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鲁108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也会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执行费106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耀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