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鼎铭、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鲁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鲁108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也会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执行费106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耀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