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甲与刘某甲、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681元减半收取134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681元减半收取1340.5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崔某甲负担。审判员  房秀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广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