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宝箴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邓某某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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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2197号案的本次执行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2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曼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彭雨涵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