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贵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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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
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