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厚勇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

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之规定,法院对涉案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采取的查封措施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申请执行人中诚信托公司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顺华置业公司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中诚信托公司与顺华置业公司、林厚勇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京方圆执字60号执行证书,中诚信托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以(2015)二中执字第777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涉案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范围内。另查明,修金水、姚萍萍与顺华置业公司于2012年4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修金水、姚萍萍向顺华置业公司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总价款为762113元。顺华置业公司分别于2012年3月29日、2012年4月21日、2012年5月8日向修金水、姚萍萍开具金额分别为30000元、450000元、202113元、80000元的购房款发票,金额共计762113元。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出具《证明》,确认案外人在本院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前已办理涉案房屋的入住手续。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

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本案中,案外人修金水在本院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之前与顺华置业公司签订了购买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入住手续,顺华置业公司为其开具了全部购房款发票,且修金水对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存在过错,故修金水对涉案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能够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福建省×××1303单元房屋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

裁定如下:中止对福建省×××1303单元房屋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执行依据错误的,依照其他法律途径救济;与执行依据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姜高华审判员  贾奕良审判员  侯成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