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子伟与朱爱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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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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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爱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徐子伟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利息损失从借款之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一并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朱爱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艺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