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拓普包装有限公司、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王洪健、丁海燕、蒋德贵、王来凤、闵凡奎、冯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四条、

十四条、第四百八十

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财产青房权证王

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财产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504***号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翠永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帅帅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