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军红与被告原小忠、李冬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

第十九条、

九条、第二十

第二十一条、

一条、第三十一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

第二条、

二十九条第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

一百四十四条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原小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军红借款2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原小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军红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7月26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冬旗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冬旗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原小忠行使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原小忠、李冬旗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原小忠、李冬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 升书 记 员  樊倚君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