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181325.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181325.04元,已实现债权数额为人民币6400元,剩余债权174925.04元,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忠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陈洛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