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林英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

七条、第二百一十

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程林英返还借款70,00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程林英返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4,600元,以上总计74,600元。(并从2017年6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执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8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8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博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