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第
第十八条、
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卓忠海、林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
判决如下:一、被告卓忠海、林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9月29日的利息为3865.65元,从2017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李风、余锡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编号为33016991216075140436号《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总额以最高额24万元为限;三、被告彭家英对被告周李风在上述第二项下的保证责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四、被告杨娟英对被告余锡新在上述第二项下的保证责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被告卓忠海、林小明、周李风、余锡新、彭家英、杨娟英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丽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晶晶代书记员 林艳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