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陈兴隆要求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房产
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陈兴隆要求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房产、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房产、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归其所有及判令陈容、何建勇、蔡某1、高婷、蔡某2支付其动迁补偿款200,806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20元、财产保全费3,330元,合计12,750元,由陈兴隆负担。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陈兴隆所提供的《造房协议》,协议内容均为电脑打印,尾部落款分别盖有陈兴隆和陈容的印章。现陈容等五人均对该协议上陈容印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陈兴隆既无法证明该印章确为陈容所有,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陈容曾在其他书面文本上使用过该印章。本院认为,陈兴隆所提供的《造房协议》其内容涉及双方对巨额房屋动迁款之处分,而协议上除一个无法印证真实性的陈容印章之外便无任何陈容亲笔书写的字迹,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该情况不合常理。陈兴隆主张系争房屋实际由其建造即便属实,亦不能印证本案《造房协议》之真实性。据此,陈兴隆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420元,由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420元,由上诉人陈兴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薇佳审判员 陈蓓蓉审判员 唐建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
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