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涛诉熊凯修非法拘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志涛、邱学军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

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志涛、邱学军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27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郑焯琼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申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

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