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守军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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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
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薛守军减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03日止)。本
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薛守军减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0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晓娟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冯太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蔺娜娜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