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本案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仲裁时效为一年,
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本案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时起算。在庭审中,原告虽称没有收到被告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但其于2016年4月起已领取了失业金,并表示其在领取失业金时收到被告提供的相关材料(解除合同的证明,原告表示不记得是何材料),可以认定原、被告在2016年4月前已解除劳动关系。现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本案仲裁之时已超过一年,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被告辩称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时效,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卫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卫
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卫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卫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金燕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