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莫少锋、梅容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及该法

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及该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

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该借款现已到期,被告莫少锋作为借款人应当如约履行还本付息之义务。关于原告提出由被告梅容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

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莫少锋、梅容珍为夫妻关系,该借款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莫少锋、梅容珍为夫妻关系,该借款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未能证明该债务为被告莫少锋的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本院认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莫少锋、梅容珍共同偿还。二

三款规定的情形。故本院认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莫少锋、梅容珍共同偿还。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郁南县桂圩农村信用合作社后变更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圩信用社,但均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莫少锋、梅容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郁南县农

,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莫少锋、梅容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48,560.78元(2016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展期协议之约定计付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4.02元,由被告莫少锋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4.02元,由被告莫少锋、梅容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家钦人民陪审员  钟沃平人民陪审员  许国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海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