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胜安与赵文新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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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胜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4元,因撤诉依法减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胜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4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622元,由原告袁胜安负担。审判员 周炎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 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