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诉讼
四十四条规定。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476.5元,由陈亚煌负担。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春雷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曾雅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