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裕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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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玉林裕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玉林裕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玉林裕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霁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海恒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