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
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魏 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