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昌冬桂借款本金2500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昌冬桂借款本金25000元,并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柳红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昌冬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余建华、柳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由被告余建华、柳红连带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由被告余建华、柳红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雷刚人民陪审员 董晓慧人民陪审员 张 博二0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君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