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冬桂与余建华、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昌冬桂借款本金2500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昌冬桂借款本金25000元,并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柳红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昌冬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余建华、柳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由被告余建华、柳红连带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由被告余建华、柳红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雷刚人民陪审员  董晓慧人民陪审员  张 博二0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君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