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
五十七条第二款及第六
第六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
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吕庆营作出晋环罚字〔2015〕第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1
五条之规定,对吕庆营作出晋环罚字〔2015〕第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三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晋环罚字〔2015〕第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程序、行为根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吕庆营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之
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环罚字〔2015〕第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三万
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环罚字〔2015〕第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三万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灿培审 判 员 王鸿楠代理审判员 黄金菊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施君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