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吕庆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

五十七条第二款及第六

第六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

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吕庆营作出晋环罚字〔2015〕第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1

五条之规定,对吕庆营作出晋环罚字〔2015〕第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三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晋环罚字〔2015〕第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程序、行为根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吕庆营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之

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环罚字〔2015〕第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三万

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环罚字〔2015〕第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三万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灿培审 判 员  王鸿楠代理审判员  黄金菊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施君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