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庆、周龙刚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罗庆称《融资居间服务费支付协议》存在“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之情形,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同时也未举证证明《融资居间服务费支付协议》具有合同无效之其他情形,故对罗庆主张《融资居间服务费支付协议》无效,并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居间服务费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罗庆申请鉴定《融资居间服务费支付协议》的形成时间,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协议上签名的真实性,协议的形成时间与协议的效力无关,故对罗庆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关于罗庆申请调取罗启金账户明细,以查明罗启金向罗庆支付的借款来源是否为周龙刚,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罗启金为出借人,其出借款的资金来源与本案无关,故对于罗庆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罗庆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罗庆负担。二审中,当事

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罗庆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罗庆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融资居间服务费支付协议》的效力问题。罗庆上诉认为其与周龙刚签订的《融资居间服务费支付协议》无效,本院认为,协议的效力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罗庆在一、二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融资居间服务费支付协议》存在上述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之情形,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至于其申请对《融资居间服务费支付协议》上周龙刚的签字以及协议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本院认为,根据查明情况,周龙刚认可该协议内容,是否系其本人签字以及协议的形成时间均不能否认协议的效力,故一审法院未准许鉴定并无不妥。综上,罗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罗庆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罗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龙小丽审判员  魏云霞审判员  马 雯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杜俊衡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