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何建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向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告

条第一款规定,向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3、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4、告知书、决定书、催告书送达回证。以上证明均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违反计划外生育的行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是合法正确的。本院认为,上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上计生征决(2015)第1020号征收决定书其查实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七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上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上计生征决(2015)第10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上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上计生征决(2015)第1020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莉霞审判员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龚 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