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
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60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的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60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学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