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明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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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明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九江德安支行的银行账户,期限为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明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九江德安支行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桂春风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