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新平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73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乡宁县。法定代表人:张金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春杰,男,汉族,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乡宁县。被执行人:任新平,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乡宁县,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新平支付令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任新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新平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4895元。但被执行人任新平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任新平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任新平的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任新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2017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春杰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任新平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任新平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锦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