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
第二百四十条、
百四十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四十二条、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三条、
十三条、第二百四十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四条、第二百四十七
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
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五十五万四千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五十五万四千四百二十元九角八分及利息(以五十三万五千零九十百元零八分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律师费二万五千元、仲裁费二万六千三百二十六元三角四分、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主执行官陈海川执行员 张 浩执行员 王玮珂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甄亚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