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腾驰汽车租赁经营中心与被告上海车速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第九

第九条第(6)项约定:“关于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方所

条第(6)项约定:“关于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原被告上述约定管辖合法有效,该合同的出租方系被告,其住所地在上××市长宁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第三十

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鹿

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鹿海彬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