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第九
第九条第(6)项约定:“关于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方所
条第(6)项约定:“关于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原被告上述约定管辖合法有效,该合同的出租方系被告,其住所地在上××市长宁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第三十
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鹿
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鹿海彬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