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迅与杨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一条、

百零一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二条、

零二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先军在蓬安县人民法院的(2017)川1323执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先军在蓬安县人民法院的(2017)川1323执6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载明案款中的2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碧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