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

十七条、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昊天人民陪审员  姜应林人民陪审员  翟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新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