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
十七条、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昊天人民陪审员 姜应林人民陪审员 翟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新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