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47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撤
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47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光璞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