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于冰与陈喜阳、余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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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于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于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于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于冰负担。审判员 周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