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存放于青岛新大地冷藏有限公司1、2号冷库中的3786
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存放于青岛新大地冷藏有限公司1、2号冷库中的378620千克货物的执行(具体货物以查封清单中客户名称标注为“RussianfisheryBB”项下的货物为准)。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向伟审判员 石少红审判员 陈远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